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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未約定利息 貸與人可否加計利息?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原則上借貸利息,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未約定,除其他法律如票據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七條、第一三三條規定百分之六之年利率外,一律以年利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由借用人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