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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 貸與人如何要求擔保 以保障還款?

清償期限屆至時借用人有無能力清償,每為貸與人最擔心之問題,且影響借貸關係之成立,故貸與人可要求借用人提供相當擔保,以保障權益。常見之擔保方式有下列兩種:

一、人保:  
人保即是由借用人提供具有資力之第三人擔任保證人,並與貸與人成立保證契約,於借用人無力清償時,由保證人負責清償(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以下)。

二、物保:  
即是由借用人提供自己或第三人之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依法設定抵押權民法第八百六十條以下)或質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以下或第九百條以下)於借用人無力清償時,由貸與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擔保品取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