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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還錢 貸與人可否先執行擔保品 或應先向借款人要錢?

按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只要借款人未能如期清償債務,貸與人即可依法行使權利查封拍賣抵押物,並無必須向借款人催告還錢之規定,惟實務上為免強制執行之繁雜,不妨先行向借款人要錢,俟未獲清償時再執行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