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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借款債務 股東、董事應否負責?*

公司與股東、董事均為法律上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公司之債務原則上由公司之財產負擔,股東、董事個人債務亦僅由該股東、董事自行負擔。除無限責任股東外,本無公司之債務另由股東負擔之餘地,亦無股東、董事債務由公司負擔之情形。  因此,股東、董事若未保證公司之借款債務,或董事並無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而應依公司法第廿三條第二項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情形,股東、董事即無須就公司之借款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