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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於退股後 對於先前保證之公司借款債務應否負責?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擔任公司債務之保證人,為實務上常見,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任保證人之股東即須以自有財產清償公司債務,不因嗣後退股而受影響。惟擔任保證人之股東退股後,如不願繼續承擔保證債務,應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改由第三人任保證人,經債權人同意免除其責任,方可完全免除保證責任。  蓋退股為該股東與公司之法律關係,保證為該股東與銀行之法律關係,二者獨立存在,並不因股東退夥即當然可免除保證責任。因此,退股股東不欲承擔保證責任時,務必依前述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