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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或保證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故貸與人於催告借用人清償債務未果,應先對借用人或保證人取得確定之執行名義(如確定之支付命令、民事判決)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借用人或保證人之財產取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