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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如何強制執行第三人提供之擔保品?*

第三人得提供其所有之動產(汽車珠寶)或不動產(土地房屋)作為借用人債務之擔保,如借用人屆期未能清償,經貸與人催告無效果,如第三人提供之動產已移轉貸與人占有者,貸與人得依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向法院聲請拍賣質物。如第三人之不動產經設定抵押權者,貸與人得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