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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不動產或股票,如何認定其價值?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故遺產中包含不動產者,關於不動產之價值,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又關於遺產中股票之價值,上市上櫃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稱上市)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以下稱上櫃) 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未上市上櫃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九條:「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