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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可否繼承本生父母遺產?

  我國現行民法對於收養生效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如何,欠缺明確規定,但從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收養終止之效力:「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作反面解釋,即養子女在出養期間,與本生父母之血統關係仍存在,但其相互間之法律上權利義務被停止,則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相互間,對他方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另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因此其繼承養父母遺產之資格、順序、應繼分,均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