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及簽約注意事項之內容為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三六二八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內 政 部 編印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立契約書人:買方: 賣方: 茲為「 」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車位部分:
□法定停車位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自行增設停車位 為地上(面、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 個,
□獎勵增設停車位
該停車位□有獨立權狀□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可停放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之車輛),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平面式停車位其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寬未逾五公分、高未逾五公分,視為符合規格;但機械式停車位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長未逾五公分、寬未逾二公分、高未逾二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二)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房屋產權登記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一)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圖上之陽臺、平臺、雨遮及屋簷等)計 平方公尺( 坪)。
(三)共同使用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 」 戶,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坪)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比例持分(註: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第四條 共同使用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同使用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 及依法令應列入共同使用部分之項目( )。本「 」共同使用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前款共同使用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第五條 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惟其不足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買方只找補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部分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以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車位如另行計價時,則不含車位價款)除以房屋面積所計算之平均單價,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房地總價
本契約房地總價(含車位價款 佰 拾 萬 仟元整)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第七條 付款條件及方式
付款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之付款明細表之規定繳款,如賣方未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定付款明細
發佈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