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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應為幫傭或監護工投保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勞工保險條例所稱之勞工包括在職外籍員工。所以外勞亦應投保勞工保險。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只要是受雇於勞工在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其雇主必須強制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雇主未依此規定投保者,並定有罰則。但所僱用勞工在五人以下,則採自願加保。至於幫傭或監護工,係受雇於自然人,而非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得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涵義。   為保障幫傭和監護工之生活,勞委會台81勞保二字第41857號函指出,外籍家庭幫傭(含外籍監護工)准予參加勞工保險。但此乃採自願加保原則,而非強制。所以雇主若考量外勞薪資不高,倘發生職業災害由其負擔,顯不妥當,基於人道立場可為其加保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