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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罰金?最低為多少?

我國刑法所規定之罰金,可分為四種:
(一)專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只能科處罰金者,如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選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可以科處罰金或科處拘役,有期徒刑者,如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併科罰金:即該項犯罪,除科處罰金外,可同時合併科處拘役、有期徒刑者,如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一項公務侵占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四)易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原本科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得轉換為科處罰金者。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五)罰金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台幣」目前罰金係以『銀元』為單位,且以一元以上計算之,而常遭質疑與目前之經濟狀況不符,為一體適用於所有有刑罰規定之法律,乃將已適用近七十年之罰金單位,由『銀元』修正以『新台幣』為單位,並提高其額度,以符現行之幣制及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及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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