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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應有幾位證人?

  按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民法特於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中兩位證人之規定,係屬法定應遵守之方式,如無證人或未達二人以上,協議離婚無效(民法第73條)。坊間可見有些專辦離婚之業者,以不在埸之職業證人為離婚夫妻見證,或只有一人在場或一證人蓋兩個章等欠缺二位證人之方式辦理離婚,將使離婚不符 「二人以上證人」而無效,不可不慎。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