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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按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故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時,除雙方當事人原則上應協同到場外,並應提出: 1、離婚登記申請書 2、離婚協議書 3、雙方當事人身分證 4、照片 5、戶口名簿 6、印章。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