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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能否自行訴請判決離婚?

按夫妻依法得協議離婚,惟因夫妻雙方為未成年人,依法雖有行為能力(民法第13條),但其經驗思慮究不如成年人,為免未成年人思慮未周衝動離婚,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關於判決離婚,並無準用是項規定,且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 事件,有程序能力。」是故,未成年之夫或妻提起離婚之訴,當然具有訴訟能力,未成年人得自行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