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強制執行程序
假處分裁定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假處分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所謂假處分裁定,是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在判決確定前,因為請求標的物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禁止債務人將土地移轉他人之假處分),或就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例:禁止執行董事長職務之假處分),聲請法院所為的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第五百三十八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