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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如何作成執行名義?
  稱抵押權者,謂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並得於債務人未能如期清償債務時,得就該動產賣之金而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參照)。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法院許可拍賣質物之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質權人可選擇逕行拍賣質物(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參照),亦得聲請法院為許可拍賣質物之裁定,等取得法院許可裁定之後,再依此裁定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