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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執行名義包括「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因現行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為數甚多,故以本款概括規定之。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故執票人依法取得之本票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得據以聲請查封拍賣發票人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