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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院之民事判決能否在我國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之規定,外國法院之民事判決要在我國強制執行,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為外國法院所為的確定判決。 (二)無下列之情形:  1.依中華民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2.敗訴之一造,是中華民國國民而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3.外國法院之判決,有背公序良俗者。  4.無國際相互承認者。 (三)須經由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