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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聲請參與分配?**

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應注意時間和程序上的規定:
(一)聲明參與分配之時期:(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  
1.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一條參照)成之日一日前。  

2.逾上述期間者,僅得就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上述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二)聲明參與分配之程序:  
1.須以書狀為之。  
2.須提出證明:
  (1)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2)無執行名義但依法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權利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3.須繳納執行費:適用一般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的徵收,即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則以千分之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