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強制執行程序
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中,若確認本票係偽造,則如何救濟?**
  執票人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此時,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票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訴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而且實務認為非訴事件法規定應停止強制執行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可否強制執行應待實體上訴訟終結已定其債權之存在否。倘既已判決,認其本票權利不存在確定,則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其執行力即因而消滅。否則,如認為該判決並無消滅裁定執行力之效力,則雖已勝訴,執行程序仍須進行,關於訴訟中停止執行之規定,即屬毫無意義,顯非立法之本意(最高法院六十八年第十次民庭會議決議)。又若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九八九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