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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拍定人何時取得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
依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亦同。
但非經登記,尚不得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亦即拍定人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毋庸先經過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但若拍定人欲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他人,或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則必須辦理過戶登記始可,以確保地政機關登記簿資料之連貫性。
發佈日期:0000-00-00
延伸閱讀:
拍定之不動產仍遭占用時,拍定人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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