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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拍賣無實益”?
  不動產拍賣,除準用動產拍賣之規定外,因其價值較大,故為平衡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定有拍賣無實益的特別規定。即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如果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以及強制執行費用,則對執行之債權人而言已沒有實際利益,只是浪費執行程序而已。“拍賣無實益”依[$3371$]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係採禁止原則,惟此時,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又拍賣無實益原則亦有例外,即若執行債權人本就是不動產之優先債權人,例如順位在先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則自無所謂拍賣無實益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