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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之財產遭查封後能否繼續使用?**
債務人能否繼續使用被查封之財產,不無疑問,就動產、不動產分述如下:   (一)就動產而言,只有於查封物交付債務人保管時,始有此問題。對此,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得許其於無損查封物之價值範圍內,使用之。故查封之動產,例如家具、電視機、電冰箱等因耗損甚低,自得許其使用。但如為消耗品,如食品、原料等,性質上自不允許債務人使用。   (二)就不動產而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理,即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