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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之負債,債權人能否查封他方配偶之財產?
強制執行應就債務人之財產中,得為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之(稱之為責任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現行新制法定財產制係採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原則(民法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更進一步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故依現行法定財產制,配偶一方之負債,債權人當然不能查封他方配偶之財產。倘約定財產制,於分別財產制因夫妻之財產各自獨立,其情形與前述法定財產相同,故固勿待論(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若為共同財產制,則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亦不生問題,蓋夫妻之財產除特有財產外,既為公同共有,皆得查封故也(民法第一千零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