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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之負債,債權人能否查封子女之財產?
  若子女已成年,則父或母之負債,債權人當然不能查封子女之財產,蓋二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若子女為未成年,能否查封子女財產,應分別情形定之:   (一)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指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處分是否為子女利益?係指為子女之利益有處分之必要時,至於總財產是否增加,則非所問。例如:以子女之特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擔保他人或父母自己之債務即非為子女之利益而處分。實務上對非為子女之利益處分其特有財產原則上採無效說(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第一二六號判例)。但如此一來可能對保護相對人之利益及交易安全有所妨礙。故於例外之特定類型採有效說。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第一四五六號判例即謂:「父母向他人買不動產,約定逕行移轉登記為其未成年子女名義,不過為父母與該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契約(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既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難謂不動產係父母贈與。故父母事後就不動產取得代價,復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得藉口非為子女之利益而處分應屬無效,訴請塗銷登記」。若於此際,子女之財產即有可能受到查封。否則未成年子女毋須承擔父母債務,自不得查封其財產。   (二)未成年子女之非特有財產(因勞力或有償取得之財產),例如打工所得,實務承認除特有財產外,未成年子女尚可有其他財產(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六十七號判例),此部分當然不能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