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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負債,債權人能否查封父母之財產?
  子女倘若已成年,其負債,債權人當然不能查封父母之財產,蓋查封只能就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為之。成年子女與父母為不同權利主體,子女所負債務,法律上父母無代清償之義務。若未成年子女負債,其父母應否負責?例如國中畢業十六歲之甲,經父母同意經營水電行,甲因承包水電工程,不慎失火損及他人財物,甲之父母應否負責?牽涉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解釋問題。該條規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之」。父母親應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於未成年人無識別能力時,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事涉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解釋,甚為複雜,學者和實務見解尚無定論。惟即使採肯定見解,執行債權人尚須取得對父母之勝訴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強制執行第四條)才能查封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