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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例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即規定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查封求償。惟請求退休金之權利,雖不得強制執行,惟若領取後存入銀行,已成為存款人請求返還存款之權利,而非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即得為執行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