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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後,是否需辦理離婚登記?

  按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 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故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欲辦理離婚登記時,無庸雙方當事人均到場,由該當事人提出下列文件,即可辦理: 1、離婚登記申請書 2、全部判決書正本 3、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4、照片 5、戶口名簿 6、印章 。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