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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工資債權能否優先受償?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八條)。優先受償權間之分配次序,應依法律規定定之。法律未規定者,則依優先受償權之性質定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故勞工工資債權未滿六個月部分優先普通債權受清償固無問題,惟是否優先於抵押權?實務採否定見解,所謂最優先受償之權,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至土地增值稅及有擔保之債權,仍優先於本條積欠之工資而受清償(按行政院原草案第二十八條係採優先於抵押權受償,惟經立法院修正通過如現行條文,其目的在刪除優先抵押受償)(司法院七四,三、七廳民二字第一五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