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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應否到場?
  民事事件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法律為免當事人受不利益,並期訴訟迅速終結起見,甚至明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是以民事訴訟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可不用到場。惟若法官於審理案件具體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仍得責令當事人到場,俾進行當事人訊問(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