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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委託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告訴人應否到場?
  告訴人並非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而且無如被告必須到場之義務或自訴人雖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故解釋上委託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告訴人可不到場。惟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認為事實經過應係告訴人較為清楚,而有直接詢問告訴人之必要,亦可請告訴人到場說明,以利事實釐清。至於告訴代理之法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及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八九號第一二二號解釋。但若以證人身份傳喚,則此時告訴人自有到場義務自不待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