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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拍定移轉之不動產,原所有人能否拆除?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拍賣之不動產於拍定人領得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時起,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毋須等待過戶登記完成或點交該不動產。因此,自該不動產之權利移轉後,原所有人即不得再行使用、處分或收益,當然也不可以拆毀已歸他人所有之該不動產,否則原所有人即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毀損他人建築物罪,必須承租刑事責任。而且拍定人即新的所有人,也可以其所有權受到侵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