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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可以用來留下證據
  存證信函是一種經郵局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之一種證明函件,亦即存證信函最主要之目的即是用來留下證據。例如: ◎夫︵妻︶遭家庭暴力侵害而離家時,發函為自己留下有力證據 範例:本人日前因台端之家庭暴力行為而離家,目前居住於朋友家中,但為保障本人及朋友之安全,住處暫不便透露。本人絕非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而是台端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實已令本人無法忍受。為此特函台端於函到後三日內展現懊悔之態度,否則本人將依法訴請離婚,特此通知! ◎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借款債權已轉讓他人 範例:緣台端前於民國○○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整,約定年息為百分之○○,還款日期為民國○○年○○月○○日,雙方並立有契約和借據為憑。今本人已於民國○○年○○月○○日將對台端之債權讓於○○○即︵受讓人︶,茲為保障貴我雙方權益,特為函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