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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功能為何?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故當事人發生民事爭執,或為刑事告訴乃論案件之被告或被害人,為求迅速消弭紛爭,達成雙方當事人均能接受之結果,自可向該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無須透過民刑事訴訟途徑,除當事人之紛爭得以迅速、便宜之方式解決,亦可減輕法院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