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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可以用來行使抗辯
例如: ◎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 範例:台端前於民國︵下同︶○○年○○月○○日以○○○○郵局第○○號存證信函通知本人謂債務人○○○欠錢未還,本人既為保證人,自有清償義務,限本人於函到○日內清償完畢,逾期將循法律途徑解決云云。惟本人雖同意為債務人○○○積欠台端借款新台幣○○○○○○元之保證人,然並未明示同意負擔連帶清償債務,法律規定又無規定本人須負擔連帶債務,故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本人之保證債務僅屬一般保證債務,為保障本人權益,現本人以此函通知台端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於台端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本人拒絕先行清償。特此通知。 ◎發票人對於超過一年時效期間之支票主張時效抗辯 範例:台端所執付款行庫○○銀行○○分行、發票日民國︵下同︶○○年○○月○○日、票號第○○○○○○號、面額新台幣︵下同︶○○○元之支票乙紙雖確實為本人所簽發,惟票載發票日距今已逾一年。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是台端執該支票請求本人付款,本人自得依法拒絕,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