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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咬傷人誰有責任?

寵物咬傷人誰有責任?

近期寵物傷人事件頻傳,究竟飼主是否需負責,飼主又有何法律責任,相信會是不少人想了解的法律問題,下文將簡單說明寵物飼主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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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之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一、寵物飼主可能面臨如下法律究責:

1、刑事責任:傷害罪與毀損罪

根據《刑法》第277條第1項同法第284條,若犬隻攻擊導致他人受傷,飼主可能涉及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此外,若犬隻咬傷他人寵物(例如本件柯基犬)導致財產損失,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但毀損罪只罰故意,飼主是否具有間接故意,將是個案爭論點所在)。

2、行政責任:《動保法》罰鍰及沒入

(1) 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20條,若犬隻能自由行動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飼主應確保犬隻有人看管伴同,並有繫繩等防護措施,若違反本條規定,將依寵物是否屬攻擊性寵物,分別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予罰鍰。

(2) 沒入

另按《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若寵物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損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32條,逕行沒入飼主之寵物

3、民事責任:飼主侵權損害賠償

(1) 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飼主之不作為侵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本條項規定之「加害方式」依實務2學理通說,包含以不作為之方式侵害他人權利者。本件飼主應有妥善管理寵物(例如繫繩)之作為義務,卻未為之可能成立本條項之「不作為侵權」。若犬隻攻擊他人或其財產(例如本件柯基犬),受害者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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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第184條第2項-飼主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而《動物保護法》第7條即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本件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卻未為任何防止行為,屬動物保護法第7條之違反,受害人得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侵權。

(3) 民法第190第1項-動物占有人侵權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若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其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進行管束,或即使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仍無法避免損害,方可免責。

本件飼主並未使他人代管寵物,縱然飼主當下不在場,仍屬寵物之直接占有人,且具有事實管理寵物可能(例如關上院門、繫繩等等),飼主可能成立本條項動物占有人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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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所列均屬民法請求權基礎,構成任一條項,飼主即須負侵權責任。

 


二、結語-受害人行動指南

本件飼主可能須面臨的法律責任,包含刑責​、行政罰則、民事賠償

而受害者若遭遇類似情形可以:

  1. 立即報警與就醫:確保傷勢獲得妥善處理,並向警方報案。

  2. 蒐集證據:取得驗傷單,拍攝傷勢、攻擊過程,尋找目擊者證詞。

  3. 向飼主求償:可先行協商,如未獲合理賠償,可提起民事訴訟。

  4. 刑事提告:若傷勢嚴重或損害重大,可向警方提起過失傷害罪與毀損罪告訴。

  5. 向主管機關檢舉:通報地方動物保護機關,確保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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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1: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此在毫無關係之當事人(陌生人)間,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