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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外遇所生子女,能否繼承先生之遺產?
  原則上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參照),是故,法律上除非先生或妻子提起子女否認之訴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參照〉,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排除先生與該子女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則妻子外遇所生子女即非先生之親生子女,當然不能繼承先生之遺產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參照〉。倘若,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則妻子外遇所生子女,因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婚生子女,自然能繼承先生之遺產。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有時間的限制,亦即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就喪失救濟的機會,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