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新式樣專利 」介紹 有春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提供
歐盟專利之前僅限於發明專利之申請,從今年起開始受理「新式樣」專利(Community Design)之申請,為發明人提供另一種保護途徑。
歐盟新式樣專利主管機關為歐盟商標局(OHIM),其立法之目的係在於統一歐盟各國對新式樣之品質要求及保護基準,以使由其所核准之新式樣專利可於其十五個會員國獲得專利保護。目前歐盟新式樣之會員國有奧地利、德國、英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蘭、丹麥、希臘、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愛爾蘭。
歐盟新式樣分成二種制度:非註冊制新式樣(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簡稱UCD),及註冊制新式樣(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簡稱RCD)。其中,UCD係指一新式樣設計於歐盟境內公開後不須提交任何申請文件或費用,即可自動擁有自公開日起算三年之專利保護期,適合市場生命週期較短之商品設計,如流行性商品之設計。RCD則為註冊制新式樣專利,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算5年,期滿後可延展4次,每一次5年,故最長可獲得自申請日起算25年之專利保護期。
受RCD新式樣保護之標的甚廣,凡產品之整體外觀或部份所能呈現之線條、輪廓、顏色、型狀、組織紋理或本身產品材質或該外觀材質;或任何工業或工藝之外在部份,可為複合產品、包裝、外觀、圖像標誌(包括電腦圖像)或印刷版面皆可;或是一種複合性的產品,由一個以上組件所組合成之物品。而新穎性與獨特性亦是申請時必須考慮的。
以下所列是不受歐盟新式樣專利保護的項目:
1、新式樣產品之外觀特色僅在於其技術功能。
2、新式樣產品為一複合產品之部分組件,於一般使用狀態下無法明確識別者。
3、新式樣產品必須與另一產品結合方可產生其各自之功能者,例如積木。
4、新式樣產品為維修用零件。
5、新式樣產品違背公共政策或善良風俗。
UCD規定須無任何與該新式樣相同之設計公開,否則被視為喪失新穎性;因此,非註冊制之歐盟新式樣於公開日前不得有任何與其相同之設計存在。而RCD則於該註冊申請日前或優先權日前(若有主張優先權)不得有任何與該新式樣相同之設計存在,否則視為喪失新穎性。
另,若系爭二個新式樣差別僅於微小的細節時,則後設計之新式樣將判定不具新穎性。RCD尚有一特色,即規定有特別之新穎性12個月之寬限期(Grace Period),即准許新式樣於註冊前12個月之內可先由所有權人公開,例如上市,再決定是否提出專利申請。
歐盟商標局於收到申請資料後將針對該資料進行形式上之審查,檢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形式審查通過後,即對該新式樣申請是否符合新式樣法之定義,以及是否違背公共政策及道德標準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若符合規定即獲准註冊。
歐盟新式樣專利亦有優先權之規定適用,若已於巴黎公約會員國或WTO會員國內提出一新式樣申請者,則可於該基礎案之申請日起六個月內主張其國外優先權提出一註冊歐盟新式樣專利申請。
註冊制歐盟新式樣專利(RCD)所有權人專有排除他人使用該新式樣,包括製造、供應、販賣、進出口包含有該新式樣設計之產品,或為以上目的儲存該產品,第三者在沒有經過專利所有權人之同意,不得擅意使用該新式樣。
而非註冊制歐新式樣(UCD)所有權人僅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該新式樣之複製品,可謂保護性較薄弱,因此建請申請人仍應以申請RCD為佳。而若已註冊UCD者,仍可於其公開後12個月內改請為RCD。
結論:
歐盟新式樣專利為發明人提供一有效快速之專利保護途徑,且費用低廉,通用於全歐主要國家,值得發明人於申請歐洲國家新式樣專利前優先考慮。
【有春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提供】
發佈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