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喜酒摔成植物人,法院判餐廳賠償四百七十萬〈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七十歲的李○○去年到台中縣福○海鮮樓餐廳參加喜宴,下樓時從樓梯滑倒滾落到一樓,頭部重創成植物人,家人訴請餐廳業者賠償,台中地院法官查出業者未在樓梯設足夠扶手,使李○○腳步踩空跌成重傷,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判決業者須賠償李○○四百七十一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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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就程序上而言,依[$1467$]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本案被害人到餐廳是去喝喜酒,和餐廳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應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損害賠償。[$401622$]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而且,企業經營者違反此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同條第三項〉。所採的乃無過失責任,就算能證明無過失,也只能減輕賠償責任。成為植物人所侵害的乃被害人的健康權和身體權。所得請求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其範圍,除適用損害賠償一般原則外,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02$]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侵權行為判斷上有最爭議的是因果關係的判斷,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前者所欲判斷的是權利受侵害是否因其原因事實〈加害行為〉而發生,因權利被侵害而發生的損害,應否予以賠償,則屬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範圍。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實務採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指若無此事實,雖必不發生此結果,但有此事實,通常足以發生此結果而言。本案例就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而言,應可確立。就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最高法院認為特別護士的看護費,看病計程車資及掛號費與被害人「所受傷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請求損害賠償。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