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上述第2點之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2、受通知人之姓名及住址。
3、主旨:
(1)記載此份通知書的主要目的,依本例而言,檢察署因
認為受通知人對於案情有出面說明的必要,因此發出
此通知書給受通知人。
(2)記載受通知人於到庭說明當天應攜帶之證件及與案件相關文件。依本例而言,
受通知人應攜帶:本通知書、受通知書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營
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記載受通知人應到法院地址。
4、案號:○○年度 發查 字第○○○○號。
(1)案號:或稱文號,是政府行政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
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
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
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2)字號:本例中之字號為:發查字。由此可知本例案件為刑事案件,已進入偵查
程序。
5、開庭日期:當事人應到法院出庭日期、時間。
6、案由:本案例之案由為「侵占」,也就是說受通知人所應到庭說明的案件是與刑法侵占罪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