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通知人姓名地址:記載本件通知書應通知之人,本例之通知人為「聲請人」。
2、案號:○○年度家調字第○○○○號。案號(或稱文號)
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
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
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
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
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由:記載當事人間之訴訟種類,如本例為:離婚。
3、應到時間:當事人應到法院出庭日期、時間。
4、種類期日:記載開庭程序類別,如本例:調查。
本案例為案由為:離婚,屬於民事訴訟人事訴訟程序中「 婚姻事件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分為:「財產上訴訟」與「非財產上訴訟」。人事訴訟程序婚姻事件
屬於「非財產上訴訟」,因影響社會秩序、事關公益,因此特別規定,法院必須以
職權來干涉,也就是說對於當事人所提起的人事訴訟法院必須主動調查;不同於一
般有關財產權訴訟是採當事人辯論主義,法院處於被動聽訟的角色來判斷當事人間
提出之主張為勝敗之判決。
5、記載『相對人』姓名。
6、注意事項:出庭當天應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出庭通知書、證據資料等等訴訟相關
物件、文件(參閱文件說明第七點注意事項欄之記載),務必準時到庭,到庭後應
先行向法警辦理報到,靜候唱名開庭。請仔細參閱注意事項內容,若有疑問可致電
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7、應到處所:應到法院法庭位置、名稱。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第十一法
庭。若不知道法庭位置,可詢問法院義工或服務人員、法警。
8、備註:記載本例受通知之聲請人,應於出庭當日,應協同證人、以及聲請人之職業
、教育、收入等身分地位證明。
9、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上述第2點之案號外,想詢問法院
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
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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