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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負責共用部分之管理及修繕?及其費用何人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其共用部分修繕、管理及維護費用負擔,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惟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則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又係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同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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