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之職責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