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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盜版究竟有沒有罪?
  21歲的小明失業已經很久,後來因聽信朋友的建議,小明未經著作財產人同意至網路下載歌曲製成光碟,小明再將這些盜版光碟拿到夜市中販售。後來小明被警察發現違法下載歌曲,警察已將該案移送檢察署偵查。   盜版行為在台灣極為猖狂,不僅嚴重妨礙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破壞著作權,甚至影響到唱片公司存亡及政府的稅收(營業稅)。政府為遏阻盜版光碟,已於去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著作權的部分修正。年關將近,街上可能會有心存僥倖的業者販賣盜版音樂或影片,購買者無法律上責任,但販賣業者則難逃法律責任。究竟業者應負擔何種責任?如本案中的小明。   依[$400671$]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本案,小明非著作權人,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非法下載(重製)他人錄音著作,並將其燒錄作成光碟,甚至於夜市中販賣,其行為已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小明將會有民法及刑法上的責任,茲分述如下: 民法: 一、損害賠償:依[$400742$]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其賠償範圍,可分為三種方式, 【1】應以填補所受的損害及所失的利益為限;另依通常情形、依已定之計劃及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之利益亦可視為所失利益。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範圍,則以其行使權利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掉被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之利益差額,即為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2】侵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無法證明其成本或必要之費用,則以侵權人所得之全部利益為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3】被害人不容易證明其實際受損之金額,被害人可以依情節之輕重,於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間酌定賠償額;但情節重大又故意,賠償金額甚至可到新台幣五百萬元。 二、銷毀: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可以將其銷毀或作必要之處置。 三、登報:依[$400744$]著作權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報或雜誌。其登載費用由侵還人負擔。   關於上述第八十八條損害賠償,被害人自知受有損害及賠償時起,兩年內行使請求權;或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為之。 刑法: (1)刑責:依[$400749$]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小明係為意圖營利而將其所重製之音樂光碟所有權賣予第三人,將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小明係以販賣盜版光碟為其常業,依[$400752$]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其刑責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例如金錢),得沒收。 (3)登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可以聲請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登報費用當然由侵害人負擔。   又因我國為表明掃除盜版之決心,所以關於著作權刑事部分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惟犯罪係意圖營利而以光碟方式重製他人著作,或將該原作或重製物所有權移轉者,屬於非告訴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