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行為人在符合公然之情況下,故意侮辱他人,但該被侮辱之人並不在場,則行為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 依照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所以縱使被侮辱之人不在場,亦會構成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