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老婆跟別人生小孩,自己當現成老爸〈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中一位阿嬤一身老骨頭卻還要種田照顧精神不穩定的兒子葉姓男子,沒想到七年前離家出走的媳婦劉姓女子忽然跑回來,並且還帶回三名婚外情子女。先生訴請否認子女卻遭到法院駁回,先生因此訴請離婚獲准,卻始終不接受自己是三名小孩法律上的父親。目前三名子女中有兩名行蹤不明,四歲的女兒卻因葉男不愛,加上生母劉女惡意遺棄,法院已依據兒童福利法,判決兩人喪失親權,小孩安置於寄養家庭。 法律教室: 現在社會亂象叢生,混亂的婚姻關係、親子關係等等。今日就本案與大家談,若今日你與你的婚生子女(子女受胎時間係在婚姻關係中)並沒有血緣上關係,你又不願意當現成的老爸,應如何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1145$]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其要件玆分述如下: (1)否認權人:夫或妻都可以提起。若其中一方於法定期間(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亦可以提起或承受訴訟([$2077$]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條);又或夫或妻係禁治產之人,可由監護人代為訴訟;監護人即為配偶時,則由親屬會議指定人代為訴訟。若係由監護人提起訴訟者,則還須得親屬會議之允許([$208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六條準用同法[$2054$]五百七十一條)。 (2)訴之相對人:由夫提起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提起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若夫或妻死亡者,則以子女為被告。 (3)否認之原因:只要事實上能證明的原因即可,例如夫長年遠在國外、在監獄中服刑等等。 (4)期限:從知道子女出生之那一天起開始算,一年內。注意這一點,非指「知悉子女非自夫受胎之日起」才開始計算。 因子女出生之時,葉男與劉女之間有婚姻關係,所以依法三位子女係葉男之婚生子女,即使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係,又因葉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敗訴,故三位子女「在法律上」依舊是葉男之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