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備文件:
聲請人提出之文件,於登記完畢後,除應由法院保管者外,其餘加蓋證物章,並記明案號後,發還原提出人。
一、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
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載明所選擇之夫妻財產制及相關事項。
三、夫及妻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如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夫及妻最近之印鑑證明各一份(請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最近一個月之戶籍登記簿謄本: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同住一戶,僅須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必須檢附夫及妻之戶籍登記簿謄本各一份。戶籍登記簿謄本不得以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代替。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致使新、舊住所(戶籍)屬不同地方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三條)。
五、財產清冊(財產目錄):
按不動產(即房屋、土地)、動產、其他權利(如電話使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依序分別列明。
(1)如有不動產者,請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之記載,詳細填寫於「財產清冊」。
(2)如採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填具「特有財產清冊」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3)財產之證明文件:
→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或建築物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動產:如電器用品或家具等,請檢附購買時之收據、統一發票或品質保證書或其他
→證明文件,車輛並應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其他權利:
‧電話使用權:請檢附最新之電信局電話費收據及繳交電話保證金之收據影本。
‧公司股權:該公司已發行股票者,其股票影本,如未發行股票者,須檢附該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股東名簿、公司登記資料卡、已繳納股款之證明文件等影本。
‧獨資事業: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影本。
六、簽名式或印鑑:
聲請登記時應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雙掛號郵票三份。
※(二)※聲請人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共同聲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
二、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但應提出原登記之認證謄本。
三、契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其登記之聲請,應加具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登記,如委由代理人辦理,應附具委任書及代理人之最新身分證明文件。
※(三)※程序:
一、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法院訴訟輔導處有範例可供參考)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按夫妻財產之總金額或價額,依規定之標準繳納費用)及郵費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二、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夫妻雙方應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三、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載於當地新聞紙聲明,使夫妻之約定財產制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一千零八條第一項〉。
完成上述程序,約定夫妻財產制登記完成,辦妥後若有新添財產,則依分別財產制精神「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來認定,不須再到法院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