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六月民法修正時,特別刪除同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各種不同夫妻財產制有關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規定,而增訂第一千零三條之一,
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除了揭示夫妻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外,
其中列舉「家事勞動」也是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減少家庭開銷之方式,肯定了家事勞動的價值,也可扭轉傳統上夫妻間主外為尊,主內為卑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