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遺產稅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便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會因為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與夫妻一方死亡時之遺產稅產生關聯。
日常生活中,如果死亡的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那麼他方不必再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給該已死亡之配偶。反之,如果較早死亡的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則尚生存且財產較少之配偶仍得請求分配該已死亡配偶剩餘財產差額之ㄧ半,於是,該已死亡配偶名下的遺產就會因而減少,當然要繳納的遺產稅也隨之減輕。實務上,常見有以此等情形減輕遺產稅稅負者。生存之配偶若欲以此方式辦理,應向法院提起
「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債權」的訴訟,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取得所有遺產繼承人的同意書,載明同意自己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註明金額。
發佈日期:2005-04-20